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主要内容是税务总局决定再次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8日。
通知主要内容有三条:
一、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除湖北省外,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星期五)。
二、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
三、各省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补办延期申报手续的时限,优化办理流程。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报告。
一位税务专家告诉记者,正常应该是十五日内申报纳税,延期申报期就是缓交税金,对企业来说,有了一定的税金的时间价值,也就是减少了资金占用的时间成本。
这是税务总局在疫情爆发后第二次提出延期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
1月30日,税务总局下公布的《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中提出,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全国范围内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以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具体时间由省税务局确定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